一位 34 歲女性因為「失眠三個月、什麼都不想做」被家人帶來門診。她從去年冬天開始提不起勁,體重掉了 6 公斤,清晨四點就醒,反覆說自己拖累全家。開始 sertraline 兩週後,家屬說她「好太多了」:整晚不睡卻精神奕奕、一口氣報名三門課、刷卡買下四十萬的健身課程、講話快到插不進去。此時要先停下來評估完整躁症候群、安全與住院需求。若症候群達躁症門檻,且在藥物生理效應消退後仍持續,才可據此診斷第一型雙相情緒障礙症。
評估憂鬱症狀時,必須主動追問既往躁症或輕躁症發作。這會直接改變診斷與用藥:單極重鬱症可依嚴重度、偏好與共病選擇心理治療、抗憂鬱藥或合併治療;雙相症則以情緒穩定劑或具證據的第二代抗精神病藥為主,第一型雙相症不可單用抗憂鬱藥。本節先整理 DSM-5-TR 發作準則,再分開處理重鬱症與雙相症的治療。
僵直症(catatonia)的完整內容見 13.3;自殺風險評估與防治見第 15 章 15.6;焦慮性疾患見第 14 章。
先分清楚「發作」與「疾病」
DSM-5 起,憂鬱性疾患(depressive disorders)與雙相及其相關疾患(bipolar and related disorders)被拆成兩個獨立章節,不再合稱 mood disorders;兩者的病程與治療策略有重要差異。
先掌握另一層區分:發作(episode)是積木,疾病(disorder)是用積木蓋出來的建築。DSM-5-TR 先定義三種發作,再用「這輩子出現過哪些發作」去命名疾病。
| 積木 | 最短持續時間 | 蓋出哪些疾病 |
| 重鬱發作 major depressive episode | 2 週 | 重鬱症、第二型雙相症;第一型雙相症也常有但非必要 |
| 躁症發作 manic episode | 1 週(需住院則不限時長) | 只要一次就是第一型雙相症 |
| 輕躁發作 hypomanic episode | 連續 4 天 | 輕躁加上重鬱發作即第二型雙相症 |
臨床重點:評估憂鬱症狀時先主動追問躁症與輕躁症史。一生只要有一次躁症發作成立,診斷就是第一型雙相症,不會是重鬱症;重鬱症的準則明定從未有過躁症或輕躁症發作。
重鬱症的 DSM-5-TR 診斷準則
重鬱發作:九項症狀取五項
準則 A 要求在同一個 2 週期間內出現下列九項中的五項以上,且至少要包含第 1 或第 2 項,並代表與過去功能的明顯改變。
| 編號 | 症狀 | 判讀要點 |
| 1 | 憂鬱情緒 | 幾乎整天、幾乎每天。兒童青少年可表現為易怒 |
| 2 | 對幾乎所有活動失去興趣或愉悅感 | 乏樂感 anhedonia,與第 1 項合稱守門症狀 |
| 3 | 體重或食慾顯著改變 | 未刻意增減體重下,一個月內變化超過 5%。兒童以未達預期體重增加計 |
| 4 | 失眠或嗜睡 | 幾乎每天 |
| 5 | 精神運動性激動或遲滯 | 必須是他人觀察得到的,不能只有主觀感受 |
| 6 | 疲倦或失去精力 | 幾乎每天 |
| 7 | 無價值感,或過度不恰當的罪惡感 | 可達妄想程度。不包含單純為生病自責 |
| 8 | 思考或專注能力減退,猶豫不決 | 主觀陳述或他人觀察皆可 |
| 9 | 反覆想到死亡、自殺意念、自殺企圖或具體計畫 | 不只是害怕死亡 |
其餘準則同樣要逐條核對:
- 準則 B:症狀造成臨床上顯著的痛苦,或社會、職業等重要功能損害。
- 準則 C:不是物質或其他醫學狀況的生理效應所致。甲狀腺功能低下、貧血、惡性腫瘤、類固醇與干擾素都在鑑別名單上。
- 準則 D:此發作無法以情感思覺失調症、思覺失調症、類思覺失調症、妄想症或其他特定及非特定精神病性疾患做更好的解釋。
- 準則 E:從未有過躁症發作或輕躁發作。
記憶上可用 SIGECAPS 掛住其中八項:Sleep、Interest、Guilt、Energy、Concentration、Appetite、Psychomotor、Suicidality,再加上守門的憂鬱情緒。
考點提醒:DSM-5 拿掉了 DSM-IV「喪親兩個月內不診斷」的時限,改由臨床判斷區分正常哀傷與重鬱發作。哀傷的核心是失落與思念,情緒隨回憶起伏、自尊多半完整;重鬱發作的核心是持續的低落與乏樂感、瀰漫性的無價值感。兩者可以並存,喪親不再是自動的排除條款。
流行病學與病程
| 項目 | 數值 | 出處 |
| 終生盛行率 | 受診斷工具與族群影響,跨研究差異大,不宜用單一百分比概括 | NCS-R、GBD 2019 |
| 12 個月重鬱發作盛行率 | 美國 NIMH 2021 資料:成人 8.3%,女性 10.3%,男性 6.2% | NIMH,資料來自 2021 NSDUH |
| 性別差異 | 女性約為男性 1.5 至 2 倍;差距會受年齡與調查方法影響 | NCS-R、NIMH |
| 發病年齡 | 可在任何年齡起病,常見於青年至中年早期 | NCS-R |
| 單次病程 | 可歷時數月,個體差異很大;殘餘症狀與既往發作次數提高復發風險 | CANMAT 2023 |
老年病人是最容易被漏診的族群。他們常以身體不適為主訴,抱怨腸胃、疼痛、頭暈而少談情緒,加上認知功能下降容易被歸因為失智,臨床上必須主動篩檢。老年憂鬱與失智的鑑別見第 15 章。
常考的註明特徵 specifiers
診斷寫成「重鬱症,單次發作,中度,伴隨憂鬱特徵」才算完整。註明特徵直接影響治療選擇。
| 註明特徵 | 關鍵臨床線索 | 治療意涵 |
| 伴隨憂鬱特徵 melancholic | 乏樂感且對愉快刺激無反應、清晨症狀最重、早醒、明顯精神運動遲滯、食慾與體重顯著下降、過度罪惡感 | 對藥物與電痙攣治療反應較好 |
| 伴隨非典型特徵 atypical | 情緒具反應性、食慾與體重上升、嗜睡、肢體如灌鉛般沉重、長期人際被拒敏感 | 傳統上認為對單胺氧化酶抑制劑反應較好 |
| 伴隨精神病特徵 psychotic | 妄想或幻覺,多為情緒一致的罪惡、貧窮、疾病主題 | 抗憂鬱藥須併用抗精神病藥,或考慮電痙攣治療 |
| 伴隨混合特徵 mixed | 憂鬱發作期間同時出現躁症端症狀但未達躁症發作 | 提高日後轉為雙相症的警覺,單用抗憂鬱藥風險升高 |
| 伴隨僵直 catatonia | 見 13.3 | 首選 benzodiazepine 與電痙攣治療 |
| 週產期發作 peripartum onset | 懷孕期間或產後四週內起病 | 需同時評估對嬰兒的安全性與哺乳用藥 |
| 季節型 seasonal pattern | 發作與季節規律相關,典型為冬季 | 光照治療、bupropion 有其角色 |
自殺意念是重鬱症的診斷項目之一,臨床上必須每次會談都直接詢問。完整的風險分層、保護因子評估、住院與安全計畫決策見第 15 章 15.6。
雙相情緒障礙症
躁症發作:DSM-5 把「活動與精力」升級為必要條件
這是 DSM-IV 到 DSM-5 最關鍵的一次改動。舊版準則 A 只要求情緒改變,新版要求情緒改變與活動或精力增加同時存在,避免把單純易怒的病人誤判成躁症。
準則 A:一段明顯異常且持續的情緒高昂、開闊或易怒,並且異常且持續地增加目的取向的活動或精力,持續至少 1 週,幾乎每天大部分時間都存在。若嚴重到需要住院,則不受時間長度限制。
準則 B:在此期間出現下列七項中的三項以上,且明顯偏離平時表現。若情緒只有易怒而不高昂,則須四項以上。
| 助記 | 症狀 | 臨床描述 |
| D | Distractibility 注意力分散 | 注意力太容易被不重要的外界刺激拉走 |
| I | Indiscretion 行為失慮 | 過度投入可能帶來痛苦後果的活動,如失控購物、性放縱、愚蠢投資 |
| G | Grandiosity 誇大 | 自我膨脹或誇大,可達妄想程度 |
| F | Flight of ideas 意念飛躍 | 意念飛躍,或主觀感覺思緒奔騰 |
| A | Activity 活動增加 | 目的取向活動增加(社交、工作、學業、性)或精神運動性激動 |
| S | Sleep 睡眠需求減少 | 睡三小時就覺得夠了,注意是「不需要睡」而非「睡不著」 |
| T | Talkativeness 多話 | 比平常多話,或有講話停不下來的壓力 |
準則 C:情緒障礙嚴重到造成社會或職業功能顯著損害、必須住院以防止傷害自己或他人,或出現精神病症狀。
準則 D:不是物質或其他醫學狀況的直接生理效應。
臨床重點:躁症的睡眠問題不是失眠。失眠的病人隔天疲憊不堪,躁症的病人睡三小時起來繼續衝。問診時直接問「少睡那幾天,白天累不累」,答案是不累就要往躁症想。
輕躁發作:症狀清單相同,門檻不同
輕躁發作的準則 B 症狀清單與躁症完全一樣,計數規則也一樣(三項,只有易怒則四項)。差別全在時間長度與嚴重度。
| 對照面向 | 躁症發作 | 輕躁發作 |
| 最短持續時間 | 1 週;需住院則不限 | 連續 4 天 |
| 症狀項數 | 3 項(只有易怒則 4 項) | 3 項(只有易怒則 4 項) |
| 功能影響 | 顯著損害社會或職業功能 | 有明確可辨識的功能改變,但未達顯著損害 |
| 他人可觀察 | 是 | 是,且此改變為病人平時所無 |
| 住院 | 可能需要,需要住院本身即成立躁症 | 一旦需住院,即改判為躁症 |
| 精神病症狀 | 可有 | 一旦出現,依定義即為躁症 |
考點提醒:輕躁最容易被病人和家屬當成「終於恢復正常」而不主動提起。病史要問「有沒有哪幾天特別有精神、話特別多、覺得自己特別行、少睡也不累,而且身邊的人有發現不太一樣」,直接問「有沒有躁過」通常問不出來。
抗憂鬱藥治療期間出現的躁症或輕躁症
DSM-5-TR 在躁症與輕躁發作的準則後各附一條註解,是本節最高頻的臨床決策題:一個完整的躁症或輕躁發作,若出現在抗憂鬱藥、電痙攣治療或光照治療期間,但在該治療的生理效應消退之後仍以完整症候群的形式持續存在,就足以認定為躁症或輕躁發作,因此可以據以診斷雙相症。
這條註解翻轉了 DSM-IV 的作法。DSM-IV 把抗憂鬱藥引起的躁症一律歸為物質誘發的情緒疾患,DSM-5 之後只要症狀撐過藥物生理效應期,就算數。判斷關鍵在時序:藥物減停後症狀隨即緩解,屬治療誘發的短暫現象;藥物已清除、症狀仍完整持續,就是躁症發作。
兩個必須會用的病程註明
- 快速循環 rapid cycling:過去 12 個月內至少四次符合準則的重鬱、躁症或輕躁發作。相鄰發作須由至少兩個月的完全或部分緩解隔開,或直接轉成相反極性的發作。這是病程註明而非獨立診斷,需重新盤點甲狀腺功能、物質使用、服藥與抗憂鬱藥暴露。
- 伴隨混合特徵 mixed features:DSM-5 取消 DSM-IV 的混合發作,改成可掛在躁症、輕躁或重鬱發作上的註明。混合特徵會提高自殺、復發與治療複雜度;使用抗憂鬱藥時尤其需要警覺轉躁或症狀惡化。
流行病學
| 項目 | 第一型雙相症 | 第二型雙相症 |
| 終生盛行率 | 約 0.6% | 美國約 0.8%,國際約 0.3% |
| 男女比 | 約 1 比 1 | 女性診斷較多 |
| 平均發病年齡 | 美國約 20 歲 | 約 25 歲前後,晚於第一型、早於重鬱症 |
| 首次發作型態 | 約 60% 的躁症發作之前已先有過憂鬱發作 | 定義上必有重鬱發作 |
雙相症整體(含各亞型)的盛行率約 1.8%。首次發作以憂鬱居多,是雙相症平均要拖很久才被正確診斷的結構性原因:病人第一次來看診時,躁症那塊積木還沒出現。
三者診斷要件鑑別
這張表是本節的核心快查。三個診斷的差別不在憂鬱有多重,而在躁症端的積木長什麼樣。
| 鑑別點 | 重鬱症 MDD | 第一型雙相症 Bipolar I | 第二型雙相症 Bipolar II |
| 必要條件 | 至少一次重鬱發作 | 至少一次躁症發作 | 至少一次輕躁發作加上至少一次重鬱發作 |
| 重鬱發作 | 必要 | 常見但非必要 | 必要 |
| 躁症發作 | 從未有過 | 必要 | 從未有過,一旦出現即改判第一型 |
| 輕躁發作 | 從未有過 | 常見,非必要 | 必要 |
| 躁症端最短時長 | 不適用 | 1 週,需住院則不限 | 連續 4 天 |
| 功能損害來源 | 憂鬱期 | 躁症期即可造成顯著損害 | 主要來自憂鬱期,輕躁期不造成顯著損害 |
| 精神病症狀 | 可有,屬註明特徵 | 可有,出現在躁症期仍是第一型 | 躁症端不可有,出現即改判第一型 |
| 用藥主軸 | 抗憂鬱藥為主 | 情緒穩定劑或抗精神病藥為主,抗憂鬱藥不可單用 | quetiapine 為 CANMAT 第一線;部分無混合特徵的雙相憂鬱可個別考慮 sertraline 或 venlafaxine,並監測轉躁 |
臨床重點:第一型雙相症不需要曾經憂鬱過。DSM-5-TR 明文寫「重鬱發作在第一型雙相症很常見,但不是診斷所必需」。考題常用「這位病人從未憂鬱過,所以不是雙相症」設陷阱。
循環型情緒障礙症
循環型情緒障礙症(cyclothymic disorder)處理的是「一直在小幅擺盪、但每一次都構不到門檻」的病人。
準則 A:至少 2 年(兒童青少年至少 1 年)期間,反覆出現多次未達輕躁發作準則的輕躁症狀期,以及多次未達重鬱發作準則的憂鬱症狀期。
準則 B:在上述期間內,這些症狀期出現的時間至少占一半,且從未連續超過 2 個月完全沒有症狀。
準則 C:從未符合重鬱發作、躁症發作或輕躁發作的完整準則。
準則 D 至 F:無法以思覺失調症光譜疾患解釋;非物質或其他醫學狀況所致;造成臨床上顯著痛苦或功能損害。
| 項目 | 內容 |
| 終生盛行率 | 一般人口約 0.4% 至 1%;情感疾患門診族群 3% 至 5% |
| 進展風險 | 約 15% 至 50% 的患者日後會發展成第一型或第二型雙相症 |
| 治療 | 以情緒穩定劑與心理治療(尤其認知行為治療)為主,一般不建議單用抗憂鬱藥 |
拿來對照的是憂鬱端的慢性型:持續性憂鬱症(persistent depressive disorder),DSM-5 把 DSM-IV 的輕鬱症與慢性重鬱症合併成這個診斷。
| 對照面向 | 循環型情緒障礙症 | 持續性憂鬱症 |
| 情緒方向 | 雙向,輕躁端與憂鬱端交替 | 單向,只有憂鬱 |
| 時間門檻 | 2 年(兒童青少年 1 年) | 2 年(兒童青少年 1 年) |
| 症狀空窗上限 | 不得連續超過 2 個月無症狀 | 不得連續超過 2 個月無症狀 |
| 症狀項數 | 未達輕躁或重鬱發作準則即可 | 憂鬱情緒加上六項中的兩項 |
| 與完整發作的關係 | 出現完整發作後須依發作型態重新評估診斷 | DSM-5-TR 的持續性憂鬱症本身涵蓋慢性重鬱表現,使用註明項描述持續或間歇的重鬱發作,不宜簡化為固定的「雙重診斷」 |
持續性憂鬱症的六項症狀是:食慾不振或吃太多、失眠或嗜睡、精力低落或疲倦、低自尊、專注力差或難以決定、無望感。
重鬱症的藥物治療原則
選第一線藥物
SSRI 與 SNRI 是一線用藥,理由不是療效壓倒性勝出,而是安全性與耐受性。CANMAT 2023 版重鬱症指引(Lam RW 等,Can J Psychiatry 2024;69(9):641-687,PMID 38711351)列出 17 種第一線抗憂鬱藥,涵蓋 SSRI、SNRI 與多種新型藥物,並強調各藥急性期療效差異不大,選藥實務上看的是副作用輪廓、共病、過去反應與藥物交互作用。同一份指引把認知行為治療、人際治療與行為活化列為第一線心理治療。
| 類別 | 代表藥物 | 機轉 | 主要副作用 | 適合的病人 |
| SSRI | fluoxetine、sertraline、escitalopram、paroxetine、fluvoxamine、citalopram | 選擇性抑制血清素回收 | 腸胃不適、性功能障礙、睡眠改變、體重變化、citalopram 有 QT 延長疑慮、與 NSAID 併用增加出血風險 | 絕大多數初次治療的病人 |
| SNRI | venlafaxine、duloxetine | 同時抑制血清素與正腎上腺素回收 | 血壓上升、口乾、出汗,停藥反應較明顯 | 合併慢性疼痛或神經病變疼痛者 |
| NDRI | bupropion | 抑制多巴胺與正腎上腺素轉運體 | 降低癲癇閾值、失眠、焦慮 | 在意性功能障礙或體重增加者;同時想戒菸者 |
| NaSSA | mirtazapine | 阻斷突觸前 α2 受體,並拮抗 5-HT2A、5-HT2C、5-HT3 與 H1 | 嗜睡(約 54%)、食慾增加(約 17%)、體重增加(約 12%)、口乾(約 25%) | 失眠合併食慾不振或體重過低者 |
| TCA | imipramine、amitriptyline、nortriptyline | 抑制血清素與正腎上腺素回收,並阻斷多種受體 | 抗膽鹼作用、姿勢性低血壓、心律不整、過量致命 | 二線;自殺風險高者須格外謹慎 |
| MAOI | phenelzine、tranylcypromine | 抑制單胺氧化酶 | 與含 tyramine 食物併用引發高血壓危象;與血清素性藥物併用引發血清素症候群,鑑別與處置見 13.3 | 難治型或非典型特徵者,需嚴格飲食衛教 |
bupropion 的禁忌症是必背題:癲癇症、神經性厭食症或暴食症病史、正在使用單胺氧化酶抑制劑,以及突然停用酒精、benzodiazepine、barbiturate 或抗癲癇藥。其他會降低癲癇閾值的狀況屬重要風險因子,需個別評估。它造成性功能障礙與體重增加的風險通常低於 SSRI,但不是零風險。
臨床重點:SSRI 造成的性功能障礙來自血清素的抑制作用,處理方向是把多巴胺拉回來或阻斷 5-HT2。實務選項包括換成 bupropion 或 mirtazapine、減量、或加上 bupropion 輔助。
療程分期與停藥時機
抗憂鬱藥不會立刻見效。臨床改善通常要 1 至 4 週才看得出來,完整療效評估要等到 6 週左右。太早換藥是常見錯誤,把「還沒到時候」誤判成「這個藥沒效」。
| 分期 | 目標 | 時間 |
| 急性期 | 達到緩解 remission,而不只是有反應 response | 起效 1 至 4 週,療效評估約 6 週 |
| 維持期 | 維持緩解、預防復發 | CANMAT 2023 版列為急性期後約 6 至 24 個月,臨床需要時可更久 |
復發風險高的病人(多次發作、殘餘症狀、早發、有家族史、合併焦慮或物質使用)需要更長的維持治療。停藥時務必逐步減量,突然停用短半衰期藥物(paroxetine、venlafaxine 最典型)會出現停藥症候群:頭暈、感覺異常、類流感症狀、失眠、易怒。
STAR*D 研究把「換藥要換幾次」量化出來(Rush AJ 等,Am J Psychiatry 2006;163(11):1905-1917,PMID 17074942):第一步驟緩解率 36.8%,第二步驟 30.6%,第三步驟 13.7%,第四步驟 13.0%,四個步驟累積緩解率約 67%,且需要越多步驟的病人日後復發率越高。這組數字說明兩件事:一次就成功的機率不到四成,但持續調整仍有相當比例可以達到緩解。
安全警示:FDA 於 2004 年先加入兒童與青少年警語,2007 年擴及 18 至 24 歲年輕成人。現行黑框警語指出,短期試驗中兒童、青少年與 18 至 24 歲族群的自殺意念或行為風險增加;所有年齡病人在治療初期與調整劑量時都要監測症狀惡化、自殺意念與異常行為。這項警語要求加強追蹤,不等於有適應症時應避免治療。
電痙攣治療(ECT)不只用在藥物失敗之後。嚴重或危及生命的憂鬱、需要快速反應、精神病性憂鬱、僵直症,以及病人過去對 ECT 反應良好且偏好再用時,都可及早考慮;懷孕期間則由跨專業團隊權衡麻醉、藥物與未治療疾病風險。完整適應症、術前準備與副作用見第 15 章。
雙相情緒障礙症的藥物治療原則
雙相症的用藥必須同時回答三個獨立問題:現在在哪一期、長期要用什麼維持、有沒有踩到轉躁地雷。CANMAT 與 ISBD 2018 年聯合指引(Yatham LN 等,Bipolar Disord 2018;20:97-170,PMID 29536616)是目前最常被引用的依據,2023 年另有一份證據更新摘要(Keramatian K 等,Focus 2023;21(4):344-353,PMID 38695002)。
| 治療情境 | CANMAT 與 ISBD 2018 第一線建議 |
| 急性躁症 | lithium、quetiapine、divalproex、asenapine、aripiprazole、paliperidone、risperidone、cariprazine,單用或合併 |
| 急性第一型雙相鬱期 | quetiapine、lurasidone 加上 lithium 或 divalproex、lithium、lamotrigine、lurasidone 單用,或 lamotrigine 輔助 |
| 維持期 | lithium、quetiapine、divalproex、lamotrigine、asenapine、aripiprazole,單用或合併 |
cariprazine 除了急性躁症與混合發作之外,也已核准用於第一型雙相症的鬱期,成人最高劑量 3 mg 每日,並可作為重鬱症的輔助治療(美國仿單)。
急性躁症的實務順序是:先評估安全與是否需住院,停掉所有抗憂鬱藥與可能誘發躁症的物質,再依嚴重度選單方或合併。鋰鹽約需 4 至 10 天才起效,急性激躁期常需先用抗精神病藥或 benzodiazepine 控制行為,再讓情緒穩定劑接手。
情緒穩定劑快查表
| 藥物 | 主要機轉 | 治療濃度 | 關鍵副作用 | 必須監測 |
| Lithium | 影響細胞內第二傳訊系統與多重神經傳導路徑 | 急性躁症 0.8 至 1.2 mEq/L;維持期通常 0.6 至 1.0 mEq/L。毒性須合併臨床症狀與腎功能判讀,不能只看單一濃度 | 細微手抖、多尿與多渴(腎因性尿崩)、甲狀腺功能低下、體重增加、認知遲鈍 | 約 12 小時谷濃度、腎功能、甲狀腺功能、血鈣與電解質;依年齡與心血管風險做心電圖 |
| Valproate 或 divalproex | 增加 GABA 作用並阻斷鈉離子通道 | 躁症 50 至 125 μg/mL | 肝毒性(前 6 個月風險最高)、血小板低下、高血氨、胰臟炎、掉髮、體重增加 | 血中濃度、肝功能、全血球計數、體重;有生育可能者須做孕前風險評估,意識改變時驗血氨 |
| Carbamazepine | 阻斷電壓敏感性鈉離子通道 | 情感性疾患沒有經確立的治療濃度區間,實務沿用癲癇適應症的 4 至 12 μg/mL。自體酵素誘導會使半衰期隨用藥時間縮短,同一劑量下濃度往下掉 | 顆粒性白血球缺乏與再生不良性貧血(黑框)、SJS 與 TEN(黑框)、低血鈉與 SIADH | HLA-B*1502 基因型、全血球計數、電解質、肝功能、血中濃度 |
| Lamotrigine | 抑制麩胺酸釋放並阻斷鈉離子通道 | 一般不做常規血中濃度監測 | 嚴重皮疹(黑框),情緒疾患試驗中成人約 0.08% 至 0.3%,兒童青少年約 0.3% 至 0.8%;多數危及生命的皮疹發生在開始用藥後 2 至 8 週 | 皮疹衛教與緩慢加量。未併用交互作用藥物時通常自 25 mg 每日起始;併用 valproate 時前兩週為 25 mg 隔日一次,併用酵素誘導劑時起始量較高,須依仿單調整 |
鋰鹽濃度的區間會隨急性期、維持期、年齡與耐受性調整。CANMAT/ISBD 建議急性期 0.8 至 1.2 mEq/L,維持期多為 0.6 至 1.0 mEq/L;高齡或腎功能不佳者通常採較低目標。抽血應在末次給藥約 12 小時後,並在調整劑量或可能影響濃度的藥物後重新檢測。
carbamazepine 的血中濃度則常被記成有一個雙相症專用的區間,實際上沒有。美國 Equetro(carbamazepine 緩釋膠囊)取得的正是第一型雙相症急性躁症或混合發作的適應症,其仿單只寫監測血中濃度有助於選擇劑量、減少毒性與確認服藥順從性,沒有給任何治療區間,並註明每日超過 1600 mg 的劑量未經研究;起始劑量 200 mg 一天兩次,每次以每日 200 mg 的幅度調整。常被引用的 4 至 12 μg/mL 出自 Tegretol 仿單,適用的是癲癇與三叉神經痛,情感性疾患屬於沿用。
臨床重點:鋰鹽最容易出事的不是藥本身,是共用藥物與體液狀態。NSAID、thiazide 利尿劑、ACE 抑制劑與血管收縮素受體阻斷劑都會拉高血中鋰濃度;脫水、腹瀉、發燒、低鈉飲食同理。開鋰鹽時務必衛教病人腸胃炎或發燒時要回診驗濃度。
懷孕與育齡女性
這是雙相症用藥最不能含糊的一塊。
- Valproate:致畸與神經發展風險高。神經管缺損風險約 1% 至 2%,另有子代認知下降與自閉症風險升高的證據。WHO 建議不應處方給有生育可能的女性與女孩;若缺乏有效且可耐受的替代方案而仍考慮使用,須由專科醫師完整評估、充分告知並落實有效避孕與定期複核。
- Lithium:第一孕期暴露與心臟畸形的小幅、劑量相關風險增加有關;Ebstein anomaly 是歷史上最常被提及但絕對風險很低的型態。它不是一律禁用,須依復發風險、替代方案與病人偏好個別決策,並由產科與精神科共同監測。
- Carbamazepine:致畸性低於 valproate,但仍與脊柱裂、顏面與心血管異常有關。
- Lamotrigine:在情緒穩定劑中相對安全,但懷孕期間血中濃度會明顯變動,需追蹤劑量。
台灣本土重點:HLA-B*1502 與 carbamazepine
台灣的漢人族群帶有 HLA-B*1502 的比例明顯高於白人,這個等位基因與 carbamazepine 引起的 SJS 及 TEN 有強烈關聯,最早由台灣團隊在漢人族群中發現(Chung WH 等,Nature 2004;428(6982):486,PMID 15057820)。後續在台灣進行的大型前瞻性研究納入 4,877 名受試者,其中 7.7% 帶有此等位基因並改用替代藥物,結果所有 HLA-B*1502 陰性且使用 carbamazepine 的受試者無人發生 SJS 或 TEN,而依歷史發生率推估應約有 10 例(Chen P 等,N Engl J Med 2011;364(12):1126-1133,PMID 21428768)。
臨床重點:台灣族群屬 HLA-B*1502 盛行率較高的遺傳風險族群,初次使用 carbamazepine 前應先檢測。陽性者原則上避免使用,除非效益明確大於 SJS 或 TEN 風險。另有 HLA-A*3101 與 carbamazepine 皮膚不良反應相關,但關聯族群與反應型態不同。
抗憂鬱藥誘發轉躁:最常錯的臨床決策
雙相症病人的憂鬱期占據病程大部分時間,臨床上很自然會想開抗憂鬱藥。ISBD 專案小組報告(Pacchiarotti I 等,Am J Psychiatry 2013;170(11):1249-1262,PMID 24030475)把這件事的界線畫得很清楚:
- 第一型雙相症的病人,抗憂鬱藥只能作為情緒穩定劑的輔助用藥,不可單用。
- 情緒轉向輕躁、躁症或混合狀態是主要安全疑慮,且在第一型雙相症的發生頻率與嚴重度高於第二型。
- 就轉躁風險而言,SSRI 與 bupropion 低於三環、四環類與 SNRI。
- 整體證據相當有限,這也是各國指引在此議題上建議偏保守的原因。
病人第一次以憂鬱來就診時,雙相症常尚未浮現。下列線索出現越多,動筆開 SSRI 前越該停下來再問一次病史。
| 提高雙相症可能性的線索 | 為什麼 |
| 早發(青少年或二十歲出頭)的首次憂鬱發作 | 雙相症平均發病年齡早於重鬱症 |
| 發作次數多、每次病程短、反覆再發 | 雙相症的病程節奏與單極憂鬱不同 |
| 伴隨精神病症狀的憂鬱發作 | 精神病性憂鬱與雙相症的關聯較強 |
| 產後起病 | 週產期是躁症與精神病發作的高風險窗口 |
| 非典型特徵:嗜睡、食慾增加、肢體沉重 | 雙相鬱期常見的表現型 |
| 情感性疾患家族史,特別是雙相症 | 遺傳負荷高 |
| 抗憂鬱藥治療後出現激躁、失眠、易怒或情緒快速好轉 | 可能就是治療誘發的轉躁 |
| 伴隨混合特徵 | 單用抗憂鬱藥風險最高的一群 |
臨床重點:病人吃了抗憂鬱藥後「突然變好、話變多、不用睡」,第一個念頭要是轉躁而不是療效卓著。處置是立刻停用抗憂鬱藥、評估安全與住院需求、啟動情緒穩定劑或抗精神病藥。若這段完整的躁症症候群在藥物生理效應消退後仍持續存在,依 DSM-5-TR 就足以診斷躁症發作,也就等於診斷第一型雙相症。
本節高頻考點回顧
- 重鬱發作:九取五、至少 2 週、必含憂鬱情緒或乏樂感,體重變化門檻是一個月 5%。
- 躁症發作:DSM-5 起準則 A 要求情緒改變加上活動或精力增加,至少 1 週或需住院;準則 B 七取三,只有易怒時七取四。
- 輕躁發作:連續 4 天,症狀清單與計數規則同躁症,差別在無顯著功能損害、無住院、無精神病症狀。
- 第一型雙相症只要一次躁症發作即成立,不需要曾經憂鬱過;第二型必須是輕躁加重鬱,且從未有過躁症。
- 循環型情緒障礙症:2 年(兒童青少年 1 年)、症狀占一半以上時間、空窗不超過 2 個月、從未達完整發作準則。
- 快速循環的定義是 12 個月內至少四次情感發作。
- 抗憂鬱藥治療期間出現的完整躁症或輕躁發作,只要撐過藥物生理效應期,DSM-5-TR 即認定為該發作並據以診斷雙相症。
- 鋰鹽的監測項目、與 NSAID 及利尿劑的交互作用、Ebstein anomaly;valproate 的神經管缺損;carbamazepine 在台灣須先驗 HLA-B*1502;lamotrigine 必須緩慢加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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