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3-2 醫學(六) 第61題
關於脊髓損傷之復健,不同部位之完全性脊髓損傷患者,經復健後有可能達到之最佳運動功能程度並不相同,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?
  • 第三頸髓損傷患者:通常需外加呼吸器以協助其呼吸
  • 第五頸髓損傷患者:可使用屈肘肌矯具進行活動
  • 第六頸髓損傷患者:可進行肱三頭肌之相關動作
  • 第六胸髓損傷患者:可使用前臂枴杖或助行器

本題詳解


受傷頸椎

Cervical spine

動作

受傷預後

C1-C3

C1/C2:支撐轉動頭部 

C3:有限移動頭頸

• 能咀嚼、吞嚥、利用臉部動作或聲音溝通

• 但仍需呼吸器協助,且溝通能力受限。

C4

可聳動肩膀

不一定需借助呼吸器,可正常溝通。

C5

可彎曲手肘(肱二頭肌biceps)及翻轉手掌

• 可自主呼吸及咳痰,在平地短距離獨立推動手動輪椅

• 可利用長型(long opponens)對掌矯具達成寫字、進食、手部操作電動輪椅。

C6

可轉動手腕關節

(橈側伸腕extensor carpi radialis)

訓練後 日常生活可獨立完成的最高部位

• 可利用短型(short opponens)對掌矯具達成手部動作,亦可自行穿脫衣物、導尿、操作電動輪椅等。

C7

可伸直手肘(肱三頭肌triceps)

• 多數人日常生活可獨立完成的受傷 部位,但缺乏手指靈巧度。

• 一般被視為可獨立自主之最高傷位

C8

可有力且精密的使用部分手指

(拇指及手指彎曲)(flexor digitorum)

• 使用輔具或他人協助下可短暫站立。

• 手部功能更好,操縱輪椅靈活度更佳。

T任一節

手部功能正常,皆可學會自我照顧與活動。

T2-T10

可藉由輔具(膝踝足矯具、前臂拐杖或助行器)站立,但行走會耗費大量能量,較困難。

T11-T12

可藉由輔具站立和步行。

L任一節

輪椅活動可完全獨立,自主步行受下肢肌力好壞所決定,可使 用踝足矯具輔助。